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济南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不服其做出的行政处罚。而当地舆论认为,这场诉讼的背后,实质是对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的执法权之争,部门打架、企业受累。
今年6月13日,安监站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单位是质监局。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安监站检测服务中心未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认可,其检验人员无资格证,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也就是塔机的检验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定种类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检验行为,并作出“停止违法检验行为”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25日,安监站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起诉,认为这一行政处罚违法,超越职权范围,请求依法撤销。
早在去年,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监站就不断出现执法权之争。在建筑施工工地上,两家都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执法检查和检测,常常是一家刚走,另一家又来。
安监站站长王子臣说,根据《建筑法》,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而且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及济南市人民政府令中都明确规定了安监站对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检查的合法管理职权。
“况且一部两局还有一份君子协议。”王子臣拿出国家建设部、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联合发布的164号文件。他说,文件第4条明确了三部门的职能权限分工。
该文件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能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王子臣说,根据这份文件,质监局应该进行源头管理,不应介入现场,如今质监局的行为是在任意扩大执法范围。他打了个比方:“质监局的行为就像是不打击造假烟的,却去罚抽假烟的。这样能行吗?”
“13号令是个部门规章,它没权力罚款。”王子臣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凭什么拿着你的法到建设部来罚我?”
路天民,济南市市中区质监局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他拿出的文件法规也是一摞。
他说:“1998年,国务院授权技术监督部门代替原来劳动部门制定特定种类设备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这个工作以后,于2000年6月份发布了《特定种类设备质量与安全监察规定》,简称13号令。其中明确规定,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特定种类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工作。而建筑施工中用的塔式起重机当然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中的起重机械这一类。”
路天民反复强调:“我们从未否定安监站的管理权,对它的处罚是因为它不具备发证权。”他认为,安监站就是一个内部行业的安全处,代表行业进行内部管理,但不具备对塔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发放人员操作证的权力。
8月13日,在法庭上,对于各自行政执法使用法律、规章的合法性,双方各持己见,针锋相对。辩论焦点集中在发证这一环节上。质监局认为,只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发的证件才具有效力。安监站则认为,他们的发证行为是按照省、市建筑管理局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属于行业管理范畴,虽然对社会不产生效力,但适用于建筑工地。
采访中,王子臣说:“质监局不是来监督,而是来抢钱,是乱收费。”而路天民也算了一笔账:“济南市一年有1500个工地,至少有1500个塔机,一个工地培训人员不少于10人,每人培训费200元,算下来仅人员培训费就有300万元,再加上其他的费用,很可观。”
路天民说:“安监站不是政府部门,而是事业单位,它应该协助我们干好此事。”
南通第三建筑公司在济南搞工程建设已经20多年了,从两家执法部门有了执法之争后,就多次遇到两家执法机构重复检查的现象。该公司安全生产科的施建平说,今年他们公司在济南甸柳庄的一处工地开工后,请市安监站对塔式起重机进行了检测,领取了证件。但6月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又来检查。前不久在历山路一处工地开工又遇到了同样的情况。面对两家执法机构先后就同一内容做的检查,建筑企业不得已重复交费。
山东建工集团法律处副处长徐学强认为,目前两家都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因为他们的处罚行为都没有国家的支撑或国务院的直接授权。
法律界人士指出,不管是越位管理、法规顶牛,还是部门利益,对企业而言只应交一份费用,目前这种不规范状况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影响法律的尊严。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清理相冲突的部门规章,明确各自职责,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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