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适用于在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和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空勤人员已不包含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二类人员。
(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民航发[2012]60号)
(6)《直升机飞行机械员执照训练和考试要求》(AC-63FS-2010-01)
外国或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按《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61.95条申请颁发驾驶员执照认可函。外国或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可以按《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申请颁发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2)外籍执照颁发国为ICAO成员国,与我国建交,且该国ICAO安全监察审计(简称USOAP)合格。
(4)申请人所持执照的检查记录明确可见,且所飞机型的检查记录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未持有适用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带有所申请认可的航空器等级的正式驾驶员或飞行机械员执照。
(6) 所依据的境外驾驶员或飞行机械员执照未曾被原执照颁发当局暂扣或吊销。
(8)对于驾驶员执照认可函申请人,还应持有ICAO英语语言等级4 级或以上,有效期应至少30 天或以上。在偏远地区,低空作业空域划分明确,且与航班飞行不存在任何冲突的飞行活动的,如果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已明确说明拟采取的相应预防的方法且经POI评估同意,申请的人能不满足ICAO 英语语言等级要求。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外国申请人,身份证明指护照;对于中国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身份证明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受雇机构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其身份、经历、运行目的、所用机型、ICAO 英语等级及期满日期、运行期限(如适用,包括雇用合同起始和期满日期、航空器租期起始和期满日期)等,并承担对应的安保职责。
(6) 对于之前办理过执照认可函的,还应提交原机构出具包括要求内容的评价报告,说明在参加运行期间的评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总飞行时间、所飞机型、是否有事故、事故征候或违反民用航空运行规章和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执照认可函受理部门施行“一个窗口”受理,使用受理单制度,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对于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窗口授权人员查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满足有关要求后,发受理单交执照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附件的原件退回申请人,授权人员在复印件上签上“与原件完全一致”并签字。
(1)申请人应当通过其参加飞行运行的机构在开始运行前20个工作日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申请执照认可函。
(2)合乎条件的,受理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最晚不允许超出5个工作日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驾驶员执照认可函或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地区管理局刻制的飞行人员执照专用章。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获得证件。
驾驶员执照认可函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的民航总局第52号令)。
申请人认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两种方式来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由于境外调机的原因,无法出示外籍执照原件时,可先提交复印件给局方进行材料审查和办理,申请人向局方指定的人员出示与复印件全部符合的原件后,如该申请人确系首次进入我国参加运行,可获得不超过120天的执照认可函。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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